为加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局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进行审核。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特点,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并确定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负责审核工作。
三、对拟公开发布政府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四、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等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核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机关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发布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昌江区委信访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