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提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水平。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总体思路
《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应急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截至2025年5月31日)中设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事项,并将行政检查事项与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一一对应,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引。同时,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理事项单独列明。
二、梳理范围
2023年,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共包含368个事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类363个事项,地震类5个事项,不包含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自然灾害救助类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安全生产类399个事项、自然灾害救助类2个事项,不包含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类事项。
(一)安全生产类。《目录》按照综合、行政许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分为9类事项,为不同行业领域行政检查工作提供指引。
(二)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灭火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尚未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修改,其中涉及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仍由相关部门行使。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后,再对有关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三)地震类。经沟通,地震类事项由省地震局纳入其执法事项清单,相关《目录》中不再列入。
(四)自然灾害救助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将应急管理部门行使的2个行政处理事项列入《目录》。
三、统一格式
《目录》中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检查事项及内容指引、检查依据指引、法律责任指引、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进行细化,行政强制、行政处理事项按照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进行细化。
(一)检查事项及内容指引。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按照行政检查的表达逻辑,规范表述为“XX情况”或“是否存在XX情况”。部分涉及多种检查内容的,以罗列的多种检查内容中的第一项为代表,规范表述为“XX等情况”或“是否存在XX等情况”。
(二)法律依据指引。一是对列入《目录》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理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更新为最新版,并加入《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我省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三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或者“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确有必要拆分或者罗列的,将其作为单独一个事项列出。四是严格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一致的,同时列入作为责任法律依据;因下位法尚未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虽现行有效,但不再列入作为责任法律依据,避免混淆。
(三)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置该内容是为了落实“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和属地监管责任的要求,将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直接进行办理,或者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对于大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类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发证机关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四、统筹兼顾
《目录》将现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五大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列入作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依据,并与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关联,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执法。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与应急管理部和我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匹配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