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区属重点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江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景安防〔2025〕4号)要求,结合我区陶瓷产业、文旅景区、历史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聚焦我区陶瓷生产、文旅景点、商业综合体、古村落等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短板,通过压实责任、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科技赋能等措施,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昌江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1.压实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2.加强统一管理。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其建筑产权方要遵守有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要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方要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严格制度落实。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 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4.执行规范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除外。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5.聚焦重点场所。医院、养老院、古窑址保护单位、陶瓷作坊等人员密集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
6.加强风险研判。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问、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7.严格依规管理。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应依法实行备案制度。
8.依法组织施工。严禁将动火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
(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9.强化内部审批。要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0.完善规章制度。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 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单位要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
11.纳入统一管理。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
(五)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落实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13.加强资格审查。用工单位招聘动火作业人员时,需通过 “全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 核验证件真伪,违者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14.严格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15.排查整治隐患。对照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围绕动火作业全链条,精准排查整治隐患,尤其是涉及未持证作业、未按规范作业等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严格落实《江西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核实责任追究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埋办法》要求。
(七)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6.强化教育培训。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17.严惩违法犯罪。对因持假证作业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18.强化警示教育。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近五年来发生的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19.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公告,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
20.畅通举报渠道。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 报事项。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九)强化国家标准约束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21.严格标准实施。严格执行国家部委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焊接与切割安全》《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依法监督 。
22.强化信息化管理。要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或加快应用已有的相关信息化平台, 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
(十)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23.从严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备案情况开展暗访检查,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或群众举报有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案的,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重点检查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 留,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24.依法实施处罚。各有关部门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25.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对动火作业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线索, 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把贯彻落实好本实施方案摆在重要位置, 紧密结合实际,逐条学深吃透,逐项对照落实,逐一拿出对策,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消防救援、教体、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宗教、文物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将非高危工贸企业动火作业作为执法检查抽查事项,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将动火作业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并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为。公安部门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移交具备行政拘留的案件予以处置,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导督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督查重点内容,上级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力、推倭扯皮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本实施方案印发后, 对发生动火作业一般及以上生产安个事故的,一律由上级挂牌督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提级调查。同时,要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密住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渴制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动火作业“六必须”
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本方案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动火作业“六必须“
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