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政府网 | 市政府门户网站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昌江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4-17860 发布时间: 2024-08-12

各乡(镇)街道,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根据《昌江区电气焊作业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昌安字〔20245)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昌江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江区安委会办公室

                                          2024812


昌江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施工电焊、特种设备金属焊(以下简称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昌江区行政区域内电气焊资质管理、审批报备、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及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对作业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区电气焊作业管理按照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企业类电气焊作业和零星类电气焊作业。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是指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的电气焊作业。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是指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进行的临时电气焊作业。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申请人为业主(作业需求方或产权单位),作业的实施人为取得资质的电气焊作业人员。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域内电气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相应台账,开展专项检查。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由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人员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电气焊作业实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应急、住建、市监等部门按要求做好本部门管辖电气焊作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电气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各乡(镇)街道督促辖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电气焊作业人员,报名参加电气焊特种作业培训教育和考试取证。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每半年摸排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类、零星类电气焊作业持证人员底数,存量电气焊设备的底数,登记建档形成台账,明确电气焊设备所有人、使用人责任,签订安全使用电气焊设备承诺书。

第三章  审批报备管理

第八条  对企业类电气焊作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完善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审批手续落实情况检查。

第九条  对零星类电气焊作业实施报备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不锈钢门窗、机械加工等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因经营需要,在店内固定场所经常性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因划定固定作业区,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乡(镇)街道应每季度对其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实行定期报备管理。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及周边环境需满足以下通用规定:

(一)有审批票据(备案表)。作业现场应当留存生产经营单位(动火安全作业票),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二)有消防器材。作业现场应当储备充足消防器材,配备不少于2个灭火器。

(三)有警示标识。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

(四)有防火隔绝。作业现场应当对焊渣火花溅散实施有效防火分隔。

(五)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作业监护,作业监护人对作业过程实施不间断监护,督促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六)有安全距离。实施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瓶之间确保不少于5米的安全距离,与火源确保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

(七)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八)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开展电气焊作业。

(九)禁止在裸露可燃物上作业。

(十)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上方有不符合消防疏散条件的培训机构等场所,作业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通,作业建筑楼道内停放电动车等),不得实施电气焊作业。

第十一条  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电气焊无证作业、未经审批(报备)擅自施工、违规电气焊作业和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危险作业罪、伪造证件罪等立案条件的,强化行刑衔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进行曝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要切实督促企业落实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规发包电气焊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操作人员责任,也要追究用工企业、施工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责任,构成失信的依法由相关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本辖区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巡查监管,对发现的无证上岗作业、未经报备擅自作业、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等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及时移交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从业人员对违规电气焊作业行为向属地应急、消防、公安、住建、市监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核属实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未严格执行本细则导致发生电气焊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