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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昌江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2-11323 发布时间: 2022-02-14

关于征求《昌江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昌江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月16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蔡芸芸;联系电话:8332080 8337686;邮箱:cjqajj@126.com。

昌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昌江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和《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景德镇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共昌江区  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各有关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坚决杠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推动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履责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安全生产巡查内容,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组织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五)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用于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与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社会化服务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机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并组织对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危险物品、消防、能源、燃气梭式窑、农林牧渔、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旅游、城市运行、校园、商贸、工业制造、特种设备等13个安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安全专业委员会。安全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监管范围以外的行业领域,按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监管。

区安全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

(二)定期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工作,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决策部署在本行业领域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规定,各专业委员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特别是指令性行文。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明察暗访、暗查暗访。

(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巡查方案,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和落实情况评估等工作。

(七)督促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条  各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

(二)协调成员单位间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三)承办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向专业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五)根据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承办专业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属地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排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三)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片(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四)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责对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的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五)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同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三章  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区各有关部门(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机构、党委工作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派驻机构等各类组织机构,统称为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上级和本区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行业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

(八)完成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四)企业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四条  区委工作机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2.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对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优先配备具有安全监管知识的人员。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区委宣传部

1.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2.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舆情处置,尤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

3.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区委政法委

1.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开展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区委编办

1.审核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2.协调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审核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建设。

(五)区总工会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安康杯”等安全生产活动。

2.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团区委

1.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安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指导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工作。

(七)区妇联

1.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纳入“最美家庭”寻找范围。

2.加强妇女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妇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3.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八)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

2.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督促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主管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4.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停供电措施;协调供电企业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5.宣传、贯彻有关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保障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破坏、盗窃、哄抢长输管道设施和长输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九)区教体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和校外培训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5.指导、监督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8.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十)区科技局

1.支持我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创新研究,符合条件的纳入区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十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督促指导全区陶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燃气梭式窑安全整治联合执法督查督办工作。

3.负责全区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参加燃气梭式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6.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7.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做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组织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贯彻实施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降低安全风险。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十二)昌江公安分局

依法开展防火工作,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依法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大型焰火燃放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的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工作;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4.依法做好天然气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查处破坏管道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5.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

(十三)市交警二大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开展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6.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及交通违法记录传递工作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工作。

7.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加强公路巡逻管控,负责对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路面执法检查,负责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工作,负责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9.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区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行政规章、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辖区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五)区司法局

1.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

2.承办向区政府申请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4.负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5.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六)区财政局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指导各辖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用提取。

3.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6.配合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门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昌江分局

1.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破坏性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建设用地需求。指导地方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管道相关设施用地,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6严厉打击全区范围内规划方面违法非法建设和施工行为,主要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建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等行为。

(十九)昌江生态环境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开展启运前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4.指导督促辖区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区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依照职责规定对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宣传、安全检查。

6.负责区本级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负责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督促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建设,负责督促建筑施工领域相关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

10.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11.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协调和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供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1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十一)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区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和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的划定。

4.负责道路营运车辆、交通运输场站、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非法客运行为。

5.负责区、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区、乡、村公路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路权单位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标志标线,整治改造公路危桥和危险路段。

6.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

7.牵头组织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安全环境治理。

8.负责督促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9.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客运安全生产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竣(交)工验收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9.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负监管责任。

10.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11.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12.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协调所管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三)区商务局

1.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大型商场、大型市场、成品油流通、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3.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十四)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6.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察工作。

8.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和办法等,参与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负责督促检查。

9.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

(二十五)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拟订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

4.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7.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9.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

12.承担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3.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14.完成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5.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七)区林业局  

1.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区市场监管局

1.指导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实施全过程监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管。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生产销售环节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制修订、发布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7.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8.负责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桥梁、排水等市政设施和公园绿地、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弃土场、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园区大型广场、户外广告、渣土运输、野蛮开挖、中心城区违法建筑拆除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查处中心城区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3.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全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共设施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十)区消防救援大队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消防救援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器材装备;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按规定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及业务指导。

(三十一)昌江供电公司

1.负责所管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和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检修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线路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供电。

3.负责所管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按规定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落实重大活动、事故应急救援等电力保障和安全供电。  5.负责落实有关部门对非法违法企业下达的停电指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落实《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安〔2020〕16号),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职责分工要求,落实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按照各自部门单位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城市社区、功能区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可参照本规定,由乡级政府根据实际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与区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乡(镇)街道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系根据其部门主要职责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整理汇总而成,目的是进一步明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属于新的职责界定;若存在冲突或未尽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对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区级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昌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昌江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昌安委字〔2018〕1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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