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指出问题整改工作,近年来我区积极开展老旧小区、背街小巷雨污分流等城镇基础设施改造工作,人居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长效管理短板还比较突出,属地社区网格化管理责任压实不够,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造成我区部分城镇基础设施改造后维护管理不到位,项目改造成效无法长久惠及人民群众,比如项目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但后期个别居民私自将自家污水管接入雨水管网中,无法及时发现,造成雨污管道混接混排问题时有发生。针对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加强改造后城镇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总则、移交属地管理实施步骤、移交后属地及行业部门的职责、监督与问责、附则五个部分及附件设施移交确认书。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3条,分别为重要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移交属地管理实施步骤,共5条,分别为前期准备阶段、移交申请与受理、整改与现场核查、移交确认与备案、正式移交。
第三部分为移交后属地及行业部门的职责,共4条,分别为属地社区职责、属地乡镇(街道)职责、行业部门职责、质量保修期衔接。
第四部分为监督与问责,共2条,分别为监督机制、责任追究。
第五部分为附则,共2条。
四、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昌江区城镇基础设施改造后移交管理工作专班
咨询电话:0798-8331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