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景德镇市和乐平市等4个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赣办字〔2023〕29号)和《中共昌江区委办公室、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昌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4〕2号)以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昌江区行政审批局牌子。
第三条 将区发改委、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11个部门实施的42项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与划转事项部门签订备忘录,确定直接划转事项和合作模式审批事项。
第四条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负责拟订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工作方案,制定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督促全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负责统筹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进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协同联动。
(四)负责统筹推进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数据共享和应用工作;负责江西政务服务网昌江分厅等政务服务平台的业务运行工作。
(五)负责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将区级数字政府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向市级、省级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六)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政务服务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检查、督办全区政务服务的优化提升工作;统筹受理全区政务服务投诉,并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负责拟订全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
(八)负责承担市场准入、社会民生事务等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
(九)承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下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取消或暂停实施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负责协调区本级划转事项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和规范运行,承担相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受理;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职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有关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与区发改委的职责分工。区发改委(市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牵头协调数字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社会建设等。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负责政务数据管理等。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
(二)与数字政府建设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负责落实省、市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核、监管等工作;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关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
(三)与划转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区本级直接划转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将有关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合作模式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和决定送达环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过程中现场勘验、听证论证、专家评审等审查环节并出具审查意见,各部门对行政审批相应环节法律责任各负其责。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更新调整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及时告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积极协助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监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务服务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后勤、信访、机要、保密、档案、督察督办、安全和对外联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及行文审核、政务公开、综合性考评、地方志、新闻宣传和接待等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绩效考核、退休人员管理、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牵头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拟订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牵头拟订政务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调研工作;检查、督办全区政务服务的优化提升工作;统筹受理全区政务服务投诉,并会同、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统筹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进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协同联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二)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负责部门划转事项的审批以及事项的政策制定和解读、流程优化、办事指南编制等工作;
负责合作模式划转事项审批流程的优化,与合作部门顺畅衔接;负责与划转事项的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及沟通协调。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统筹协调划转事项的取消下放、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牵头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所属2个事业单位:景德镇市昌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副科级);景德镇市昌江区为民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股级)。
第十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