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质量安全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质监字〔2015〕8号)
2015年以来省交通质监局会同省公路局等单位依据该督查办法,对全省11个(设区)市在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组织进行了质量安全督查,通过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及时处罚,特别是督促市交通局、公路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建设单位相应负责人及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形成了警醒和震慑作用,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不同程度地加强了行业管理,强化了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数量逐年有所减少,问题情节逐年有所减轻,省厅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组织的质量安全督查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原督查办法适用范围仅为国省道干线项目,未包括普通水运工程和农村公路。而交通运输部2017年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包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促进我省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修改原督查办法,制定《江西省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以下简称“新督查办法”)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新督查办法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1.落实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普通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管责任。明确新督查办法适用范围为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并对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查职责和任务进行了明确划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开展对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普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普通国道、省道工程项目,县道、乡道、村道中的隧道、大桥及以上桥梁、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以及四级以下航道整治,不满一千吨级码头、船闸等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级质量安全督查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三级以下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不包括项目中的隧道、大桥及以上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2.为规范督查工作开展,对督查程序、内容、方法、督查结果处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3.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根据江西实际,对省级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抽检指标予以了明确。市级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江西省小型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赣交质督字[2018]20号),根据本地区实际另行制定。
(二)新督查办法共分五个章节,26条规定,具体如下:
1.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为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督查工作依据,督查组负责制、督查原则等。
2.第二章为“督查分类和内容”,共3条。主要内容为督查方式,省、市分级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等。
3.第三章为“督查程序和要求”,共7条。主要内容为督查计划,督查项目抽取、督查工作程序,督查方法,督查配合检测机构的选择,督查检测工作要求、督查前项目提交的具体资料等。
4.第四章为“督查结果处理”,共7条。主要内容为督查反馈及通报印发,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重大问题、隐患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约谈、告政府规定,督查资料归档等。
5.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设区市细则制定、解释、执行时间。
6.附件共8个,含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查表,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普通公路新建、改建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普通公路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普通公路新建、改建和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督查表,水运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监工作督查表,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