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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民政局  昌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1-69663 发布时间: 2021-03-26

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精神和《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字﹝2020﹞11号)、《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景民字﹝2021﹞9号)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标提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6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7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40元,达到49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4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2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355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8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1015元。

(四)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增加6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25元提高到68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15元。

(五)继续开展城乡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六)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40元,由去年每人每月495元提高到535元,农村的提高30元,由去年每人每月455元提高到485元。

(七)做好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为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八)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200元、2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750元、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1350元。

(九)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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