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条文明确具体,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条例》第八条倡导的十九种文明行为,主题鲜明,涵盖了文明行为的基本内容,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针对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五条归纳了禁止的五十种不文明行为(其中,影响公共环境9条、影响生态环境5条、影响公共秩序6条、影响交通安全11条、不文明旅游6条、不文明经营行为5条、影响社区生活8条),着重突出了与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紧扣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景德镇具有特定的文化积淀和人文标识,《条例》用专门条款,对“弘扬陶瓷文化”“打造瓷都特色”“鼓励志愿服务”等内容加以固化,体现对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巩固。《条例》突出时代性。明确了“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主动采取佩戴口罩等预防性措施”等倡导内容。
《条例》制定出台过程中,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立耕和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5月26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为做好草案的初审工作,积极参与起草工作。搜集相关参考资料,明确草案的立法目的、重点及难点。认真研究其他地市已经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吸取优秀做法和成功经验。
据了解,《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近几年我市创建成果显著,制定《景德镇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