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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景德镇市昌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6-17845 发布时间: 2026-06-05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规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昌江区上一版预案编制于2022年,已满3年,且有关法律法规、区内企业及环境风险均发生重大变化,故须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江区所辖行政区域,面积315平方公里,辖鲇鱼山镇、丽阳镇、荷塘乡、西郊街道、新枫街道、吕蒙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

主要适用于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排污等)、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泄漏等)、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农药化肥入水体、闸坝调控污水集中排放)、水华灾害事件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不适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突发辐射事件,分别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等引发的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事件,依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疏散转移50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等。上述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组织指挥体系

昌江区环境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三级构成。

应急指挥部是最高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昌江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协调办公室设在昌江生态环境局。成员单位包括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农业农村水利局、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等。

应急指挥部实行A/B岗制度,A岗为主责,B岗为备岗,A岗缺位时B岗无缝承接。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八个专业组:污染处置组(控制污染源)、应急监测组(开展环境监测)、医疗救援组(负责医疗救护)、应急保障组(保障物资供应)、新闻发布组(发布权威信息)、社会维稳组(维护治安秩序)、调查评估组(开展损害调查)、应急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

五、预警与信息报告

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和Ⅱ级预警由省级发布,Ⅲ级预警由市级发布,Ⅳ级预警由昌江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视情采取分析研判、防范处置、应急准备、舆论引导等措施。当危险已经解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信息报告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昌江生态环境局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事件,应按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上报。

六、应急响应

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一般事件由区政府处置,较大事件由市政府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分别由省和国家处置。

现场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涉事单位立即关闭、停产、封堵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根据气象、地理环境等确定疏散方式,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医疗力量救治伤病员,开展心理援助;应急监测组制定监测方案开展持续监测;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权威信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为: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源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

七、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部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每次演练后组织总结评估,针对问题及时修订预案、补充物资、完善机制。

对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有功减少损失等情形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瞒报谎报、拒不执行预案不服从指挥、贪污挪用应急资金物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八、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景德镇市昌江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798-833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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