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
2、申请条件: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以上见习对象在申请参加见习时处于失业状态 (即进行失业登记) ,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金额:
对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吸纳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 16-24岁失业青年,给予3-12个月的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见习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6个月的,见习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
4、相关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留用见习人员名单、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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