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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昌江区教体局权责清单清单列表汇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1-64234 发布时间: 2021-10-26

本部门清单列表
导出单位 昌江区教育体育局






序号 权力编码(主项) 目录名称(主项) 子项名称及编码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认领部门 备注
1 36010500900Y 教师资格认定 360105009002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4.《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赣教人字〔2002〕1号)第六点: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权限分别是:(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委托的经过国家批准实施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认定的教师资格,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江西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2014〕1号)第160项: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形式:试点县(市)自行审批。
市,县
1.赣州市(赣市府发〔2015〕10号、赣市府发〔2016〕36号、赣市府发〔2017〕23号)“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专教师资格认定由市审批,其他由县(区)审批。
2.县含省直管县(市)。
2 36010500900Y 教师资格认定 360105009003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公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4.《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赣教人字〔2002〕1号)第六点: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权限分别是:(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并对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进行审核上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委托的经过国家批准实施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认定的教师资格,需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江西省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赣直管〔2014〕1号)第160项: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形式:试点县(市)自行审批。


3 3601330040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江西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辖权的规定》(赣体备字〔2013〕1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职责。


4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1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第四大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第三大点第(四)小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简称“幼儿资助类”项目)。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中央财政视地方工作情况给予奖补。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第二大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三大点第(三)小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发〔2013〕15号)第四大点:学前教育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根据在园人数等因素,补助各地,由各地统筹使用。各幼儿园要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第五大点第2小点: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3〕77号)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设立。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在园人数等因素,分配下达到各地。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第五条: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由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费水平确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省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市,县

5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第五大点组织保障第(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10号)第九条:生活补助资金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第十一条:生活补助的发放与管理:1.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受助学生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每学期结束前,通过银行卡或一卡通将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实物、服务等形式发放或抵扣。
市,县

6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3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第二章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财政负担80%;第二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财政分别负担50%、30%、10%。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215号)第八条: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按普通高中学校隶属关系拨付到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每年7月底前将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至所属普通高中。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市,县

7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4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第二章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财政负担80%;第二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财政分别负担50%、30%、10%。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号)第二大点第(一)点:……对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5.《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17〕20号)第二大点:……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已实施免学杂费政策补助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部分)预算的通知》(赣财教指〔2019〕37号):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精神,城镇贫困家庭上学子女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助学政策。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实行免学费,免学费标准比照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市,县

8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三大点第(二)小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第二大点: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6.《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第九条: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7.《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第二大点: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与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一致。
8.《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第九条:……学校在确定符合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后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资助名单等相关数据,同时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校应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由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校外公示。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省,市,县

9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6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1号)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和考生所在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第二条: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第三条:资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第六条:省教育厅每年春季学期提供各市、县(市、区)当年政府资助金指标控制数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资金。第七条:政府资助金由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和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资助政策,加大对政府资助金政策宣传,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资助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政府资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政府资助金的行为,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理。
市,县

10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7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4.《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四大点第(一)小点:……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5.《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七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6.《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4号)第八条:省财政在收到中央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供的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及免学费资金,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及时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配套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配套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第十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完成分专业免学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相关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并报送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省,市,县

11 36050500100Y 学生资助 360505001008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292号)第八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和再核后……寄送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终审。
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第九条:基金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高三学生在校生人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于每年5月将资助额度分配到有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第十条: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的贫困程度、上年度各地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以及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资助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分配方案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信息表”(附表1)上报基金会。
5.《转发<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助中心〔2012〕21号)第一大点: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工作。……明确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公示、发放和管理以及新生申请等工作。确保入学资助项目的顺利开展。
市,县

12 36060500100Y 教育工作督导 360605001003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6.《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分类督导。
7.《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八条:本省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素质教育情况、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3 36060500200Y 对各教材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课程教材中教学地图、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60605002002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2.《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教材的审定,并对教材的编写、选用等进行指导和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材的选用。教材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号)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分级管理。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好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第三十六条: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地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省,市,县

14 360605003000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省,市,县

15 360605005000 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第四条: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九条: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7.《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第四条第(一)大点: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8.《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第三条第(三)大点: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9.《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第十三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7号)第五章第四条: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第四大点第二小点: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各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加强奖学金、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省,市,县

16 360605008000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

17 360633004000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省,市,县

18 36070500100Y 招生考试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360705001002中考考生加分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1.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有关高考加分改革文件:二、重点任务(一)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二)逐步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三)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四)严格执行加分政策使用范围。三、监督管理(六)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七)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责任。
2.《江西省高等院校招生及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招委字〔2019〕25号)第四大点严格管理监督:(一)严格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各有关部门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1.烈士子女提供烈士证书及考生与烈士相关联的户籍等佐证材料。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提供军功、荣誉证书。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提供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提供省侨办开具的书面证明;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提供省台办开具的书面证明。上述考生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造册(附考生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教育厅进行复核。(二)严格资格公示。严格落实省、市、县(区)、中学四级公示制,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要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和分值、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至当年年底。(三)严禁高考加分资格造假。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3.《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赣教考字〔2020〕5号)第一大点第(五)小点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进入档案。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大点第(二)小点:1.实行属地管理。……在设区市范围内,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
市,县

19 360705006000 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的划定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教基字〔2014〕1号)第一大点第2小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入学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第二大点第3小点: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辖区内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小学升初中的片区划分,可实行按照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划片,也可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按学校对口划片既可实行单校划片,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也可实行多校划片,即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参加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纳入划片入学对象,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对热点学校进行学区调整时,要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事业单位主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子女就读后,若有空余学位面向社会招收学生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协调,实行划片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方案必须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监管。坚决纠正各种以改制为名的乱招生、乱收费行为。
市,县

20 36100500400Y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361005004001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第五大点第(十七)小点: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
省,市,县
1.萍乡市(萍府字〔2018〕67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下放至县。
2.赣州市(赣市府发〔2013〕16号)“民办学校和招生简章广告的备案”,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由市实施,其他由各县(区)实施。
3.吉安市(吉府发〔2013〕9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备案)”“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均委托县(市、区)办理。
4.抚州市(抚府发〔2014〕13号、抚府发〔2017〕24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除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外,其他的下放至县。
21 36100500400Y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361005004002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第五大点第(十七)小点: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
省,市,县
1.萍乡市(萍府字〔2018〕67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下放至县。
2.赣州市(赣市府发〔2013〕16号)“民办学校和招生简章广告的备案”,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由市实施,其他由各县(区)实施。
3.吉安市(吉府发〔2013〕9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备案)”“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均委托县(市、区)办理。
4.抚州市(抚府发〔2014〕13号、抚府发〔2017〕24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除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外,其他的下放至县。
22 36100500400Y 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招生简章、广告和学校章程备案 361005004003民办学校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第五大点第(十七)小点: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
省,市,县
1.萍乡市(萍府字〔2018〕67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下放至县。
2.赣州市(赣市府发〔2013〕16号)“民办学校和招生简章广告的备案”,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由市实施,其他由各县(区)实施。
3.吉安市(吉府发〔2013〕9号)“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备案)”“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均委托县(市、区)办理。
4.抚州市(抚府发〔2014〕13号、抚府发〔2017〕24号)“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备案”除临川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外,其他的下放至县。
23 361005007000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2.《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省,市,县

24 361005009000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省,市,县

25 361033004000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正)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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