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两山办字【2022】3号
昌江区“两山转化”推进领导小组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昌江区“两山转化”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两山转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副组长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可及时调整增减。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由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发改委、昌江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昌江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所在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牵头单位(科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两山转化”工作,审议和研究推进“两山转化”的重要举措、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安排,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两山转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区“两山转化”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二)根据中央、省、市对“两山转化”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按照昌江区“两山转化”三年行动计和昌江区“两山转化”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三)调度汇总和及时通报全区“两山转化”工作进展情况;
(四)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对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安排,负责落实和组织实施;
(五)负责领导小组会议通知,负责“两山”转化工作综合性总结及专题报告起草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区“两山转化”调研活动,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七)筹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及专项活动,并抓好组织实施;
(八)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活动 组织、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情况,及时掌握进度;
(九)积极与“两山转化”公司、“两山转化”研究院、 “两山转化”金融服务平台做好对接和服务工作;
(十)表彰宣传“两山转化”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强化对“两山转化”的宣传报道;
(十一)负责“两山转化”工作资料、材料的收集、整 理和归档;
(十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方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负责对接国家和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充实人员力量,配备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在本部门的落实,并将实施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出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十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相关指示精神;
(二)听取“两山转化”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三)审议“两山转化”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就“两山转化”相关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或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办公室副主任出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主要听取“两山转化”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两山转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四、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省长江办下发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类文件,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区领导小组牵头处理的公文,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任务转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办理。相关办理结果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直接交由各成员单位办理的有关生态产品机制实现机制建设等“两山转化”方面的各类文件,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交办文件和办理结果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在推进具体工作时,需要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起草代拟稿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签、印发。
五、进度报送、督查通报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两山转化”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将本单位对照年度工作要点、相关工作方案的工作推进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重要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可采取全面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 形式,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