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府发〔2023〕3号
昌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制度建设,维护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开展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对2021年至今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文件、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对3件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统一发布文件目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本决定的学习和传达,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凡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以这些文件作为规范政府组织工作、活动的依据。同时,各部门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并作出废止和宣布失效等相应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昌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昌江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昌府办字〔2021〕42号)
2.关于成立昌江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昌府办字〔2022〕3号)
3.关于印发《昌江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府办字〔2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