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府办字〔2024〕56号
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昌江区处置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昌江区处置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昌江区处置火灾应急预案
二〇二四年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3.2 火情监测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与响应分级
4.1.1 火灾分级
4.1.2 响应分级
4.1.3 响应提升条件
4.2 响应程序
4.2.1 信息报告
4.2.2 先期处置
4.2.3 指挥协调
4.2.4 应急处置
4.2.5 现场清理
4.2.6 应急结束
4.3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与评估
5.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5.3 抚恤与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7.2 预案审批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8 附则
9附录
9.1昌江区灭火救援组织机构示意图
9.2昌江区灭火救援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科学高效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区工业企业、居民小区以及公共聚集场所、机关、学校、商场、道路等人、财、物聚集地发生火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指导思想,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建立健全火灾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1.4.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火灾事故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昌江公安分局、区住建局、昌江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旅局、区信访局、区供电公司及相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完善火灾事故分级响应体系,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辖区火灾事故应对工作。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事故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调动应急处置人员到场协同火灾处置,协助总指挥明确总体作战方针,负责协调联动各部门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工作。
昌江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无关人员疏散,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安全保护,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的交通管理,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保障救援交通畅通;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对嫌疑人员实行监控,依法进行事故的侦查、侦破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身份鉴定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力实施灭火,根据火情调集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控制火情;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具体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及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企业、仓库、车辆等物体进行防护、转移,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危及周边地区人群的安全;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的进展情况;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补充完善。
区住建局:及时与市住建局联系获取提供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结构情况、评估建筑险情、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属地对妨碍灭火救援工作的建(构)筑物进行拆迁;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昌江生态环境局:联合协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开展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预警和评估,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调集权限内交通运输工具,与交警部门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消防应急车辆、物资及急需转运伤员通行的“绿色通道”。
区卫健委:组织医务人员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运送救治;发生较大以上规模火灾事故时,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站;统计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做好事后的卫生检测防疫工作;为灭火救援人员提供心理疏导。
区财政局:督促保障火灾事故预防和处置经费。
区民政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区文旅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广播电视系统开展火灾处置工作宣传报道。
区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地区的电网安全,根据总指挥部命令,切断部分事故区域电力供应。
区信访局:做好受灾群众及家属的安抚维稳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设立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牵头处置火灾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和协助相关行业领域做好火灾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应对处置火灾相关工作。
相邻的乡镇、街道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关联性强的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秩序维护、环境监测、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负责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传达上级关于火灾事故处置的批示指示精神,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做好火灾事故的信息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2)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统一调配全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现场灾情,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和方案,有效控制现场火势发展,将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秩序维护组:由昌江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维护主要道路、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确保各参战力量及时、迅速、安全到达现场;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在事故区域设置警戒线,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现场正常秩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环境监测组:由昌江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影响后期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信息和气象信息。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工作,负责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卫生防护,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进行救治。
(6)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财政、交通、民政、电力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保障,保障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等。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建立应对火灾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有关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专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火灾预防
(1)将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筹推进各类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因地制宜落实基层消防安全治理。
(2)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行业部门应加强火灾风险分析,定期对本区域、行业领域开展火灾风险研判,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开展火灾风险点、危险源判定,梳理出重点场所和区域,制定针对性加强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火灾发生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3)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行业部门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宣贯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压紧压实消防责任链条。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消防管控,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消防基层治理体系,设置镇(街)消防监督管理组织,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强化消防常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 火情监测
消防救援机构通过119报警电话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事故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中心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及时发出相应指令。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积极通过“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实现对火灾的精准监测预警。
3.3 应急值守
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与响应分级
4.1.1 火灾分级
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性,火灾从低到高分为一至五级,分别用绿、蓝、黄、橙、红五种颜色代表其危险程度。
(1)一级火警(绿色)
①无人员伤亡或被困;
②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③带电设备、线路或其它类火警。
(2)二级火警(蓝色)
①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③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④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火警(黄色)
①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四级火警(橙色)
①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五级火警(红色)
①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②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③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1.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最高,Ⅳ级最低,应急响应通常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逐级启动,也可视情越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1)Ⅳ级响应
接报一级、二级火警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指导火灾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接报三级火警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调度指挥;根据火灾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火灾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接报四级火警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应密切关注火灾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根据灾情需要召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
(4)Ⅰ级响应
接报五级火警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调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以及社会各方面应急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营救被困人员,挽救财产损失;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提出处置建议,密切掌握火灾发展趋势和扑救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社会通告;当灾情蔓延扩大,依靠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请求援助。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1.3 响应提升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响应等级应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视情随时启动响应,关注灾情发展,主动干预。
4.2 响应程序
4.2.1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依照火灾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要求,按程序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要求报告市人民政府。
4.2.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或个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地周围单位、组织和群众在安全前提下应积极协助扑救火灾。
4.2.3 指挥协调
消防救援机构接报火警后,应第一时间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处置,同时调派政府专职消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出动时,应主动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当需要跨区域调度消防救援力量增援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协同,积极对接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和联动部门,研究建立响应、指挥、协同、处置、保障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主战主调机制。
4.2.4 应急处置
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各类联动救援力量实施主要火灾扑救行动,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
4.2.5 清理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4.2.6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对重特大火灾事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5.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5.3 抚恤与补偿
火灾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火灾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火灾事故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企事业、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鼓励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特点,组建本领域工艺技术处置队,积极扩展救援队伍力量,开展相关专业训练,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保障好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
6.3 装备物资保障
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加大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投入。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明确应急保障方式,强化社会化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各类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4 技术保障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的应用,推进“智慧消防”、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指挥系统、城市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通信系统等信息化建设;依托消防指挥中心,加强各类信息平台融合应用,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消防救援机构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火灾形势实际,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区本级处置火灾专项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7.2 预案审批
处置火灾专项预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处置火灾应急预案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3 预案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救援机构要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演练计划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如有新增及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各单位应在演练结束一个月内将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图片视频资料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7.4 预案修订
(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火灾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修订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7.2预案审批”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8 附则
(1)本预案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导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昌江区灭火救援组织机构示意图
9.2昌江区灭火救援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