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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5-01063 发布时间: 2024-12-30

昌府办字〔2024〕53号

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区处置水上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昌江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昌江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对《昌江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91号)。

1.3适用范围

(1)我区管辖的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5 应急预案体系

由各级预案、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水上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指挥机构

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昌江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等等。

成员:区委宣传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昌江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昌江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景德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3)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草拟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单位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资源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及搜救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审批权限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及搜救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水上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进行无线电监测检测,排查无线电干扰,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频率。

6.昌江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7.区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及遇难者家庭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区财政负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0.昌江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处置的有关指导、协调工作,提供相应的环境监测信息支持,及时发布饮用水源安全预警信息。

11.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渔业生态环境危害和渔业生产影响的监察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属地政府协调辖区范围内发生水上突发事件的河道、水库及时进行拦蓄水调节,力求河道水位符合处置要求。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安全警示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和收治、转送伤病人员。

13.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扑救船舶火灾和码头及附属设施火灾,积极救助遇险人员;配备专业的水上消防装备和提供技术支持。

15.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负责组织本系统航道行政执法队伍、船艇、装备等参加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1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地相关部门力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成员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未列入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承担有关工作任务。

2.2运行管理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水上搜救运行管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2.3专家组

由海事、航运、救捞、航道、桥梁、航空、公安、消防救援、通信、 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石油化工、气象、水利、地质、应急、高等院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4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水上搜救抢险、医疗救护、警戒保卫及交通管制、水域污染监测、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专业组。

2.5水上应急救援力量

包括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3预警和预防机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后, 迅速转发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应对和防范工作。

4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1)造成 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II级)

1)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 I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 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水上遇险报警

遇险人员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员向事发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或公安、消防救援部门报告,遇险船舶向其单位报告。公安、消防救援和船舶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报警通信方式:

省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0791-86708134;

区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0798-8337718;

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消防救援部门报警电话119

5.2水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 3 信息报告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政府信息报告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5. 4 指挥与控制

事发地政府及其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并报告。

5.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开展。按照县级-市级— 省级的顺序从下至上响应,并组织应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 事发地最低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首先进行应对,直到应急行动结束为止。

2.对一般、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区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应对,事发地水上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的,请求上一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3.对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助或负责应对。

4.超出事发地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根据事发地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

2)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IV级、III级、II级、I级。分别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

5. 6 紧急处置

险情确认后,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各有关部门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5.7水上应急通信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

5.8水上搜救医疗救援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水上医疗救援的综合协调、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上医疗救援工作。

5.9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应急搜救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搜救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5. 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和告知工作。

5. 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法发布动员令,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5. 12 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 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 13 水上应急行动的暂停与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水上应急行动是否终止:

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巳搜寻。

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巳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存在。

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巳彻底消 除或巳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1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贵的人民政府或设立的指挥机构负责。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3事发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

6.2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及遇难者家庭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依职 责开展救助。

6.3保险

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鼓励航运企业为所属应急救援力量的船舶和人员办理保险。

4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应急处置效果和经验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应当组织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

7.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省、区、县级应加强水上应急队伍建设,逐步建设区域性水上搜救力量。

7. 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 3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做好物资保障,区、县级人民政府储备必要装备和物资。

7. 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负责水上应急行动中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7. 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机制,组织运输。

7. 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保障。

7.7 通信保障

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配备保证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

7. 8 科技支撑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主要通航水域的支持保障系统。

7.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3)演练。

各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演练。

8 附件

8.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8.2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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