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2011年和2014年,景德镇市相继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1〕13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我区根据文件精神出台了《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昌府办字〔2017〕66号)。2023年,景德镇市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23〕14号),现行政策许多内容已不符合上级规定,也不适应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和重新出台。
三、文件主要内容
《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对象以及“三审三公示”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程序,以及参保后的缴费补贴标准。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预存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了组织协调机制和各部门职责。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10月20日印发的《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府办字〔2017〕66号)同时废止。
四、文件新旧差异
此次印发是对《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昌府办字〔2017〕66号)文件的全面修订和完善,主要体现为“四个更加”。
一是政策定位更加精准。对标上级文件,将《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修改为《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二是保障对象更加科学。保留了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进一步明确了不符合保障对象的人员。
三是认定程序更加规范。规范细化了“三审三公示”程序内容。
四是内容表述更加完善。删除了补缴有关内容表述,五是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再次明确各级政府需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补充细化,对工作开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强调。
五、惠民利民举措。
《昌江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出台,修订和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社保预存金6000元每亩调整为10000元每亩等。
六、政策咨询:
解读机关: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昌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吴田兰
咨询电话:0798-833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