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印发〈中共昌江区委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昌党发[2012]23号)以及上级相关规定,完善“三重一大”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区应急局民主、规范、科学决策管理水平,结合区应急局工作实际,现就实施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和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改善和完善领导方式,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于区应急局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坚持严格执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党组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接受组织监督。党组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应该正确处理民主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做到用权受监督,失责需追究。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加强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3、全局性重大改革、发展、稳定方案和措施的制订;
4、党组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措施和干部调配与任免;
6、局机关股室、公务员及各股室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7、其它需要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由党组会决策。
1、对本系统内部干部的考评考核;
2、局机关和股级以上干部人选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科级后备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培养和后备干部推荐;
3、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处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安全生产重大项目的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考评考核;
2、全区性重大活动安排和本局重要职能工作执行。
3、年度预算编制和决算审核;
4、预算项目申请、区报或预算调整建议;
5、对外捐赠和受赠的大额资金及高级物件的使用;
6、年终各项评优评先奖励资金的安排;
7、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满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安排;
8、其他大额资金安排。
三、决策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初步方案或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
2、股级以上干部任免,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提请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前3天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组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党组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实行票决制。
5、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集体决策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决策结果,应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
7、局监督小组应列席决策会议,有关职能科室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会议。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理由、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做详实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
1、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主要领导明确一名党组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讨论。确需变更的,应由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四、监督检查
(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将个人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组成员之间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
(二)党组要定期向区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自觉接受区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三)由局分管纪委工作成员牵头建立监督小组,负责对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组、区纪监委报告。
(四)对未经党组会集体决策就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区委报告。
(五)党组对各科室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将各科室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对科室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警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司法处理等。
六、其他
(一)局属各股室将本股室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局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