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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1-68668 发布时间: 2021-04-28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务阳光透明、决策公开,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昌江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1、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2、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3、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4、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办方提出并确定人选。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1、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2、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进行咨询;

3、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主办方反映,由会议主办方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昌江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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