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的原则。
三、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涉及全区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昌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七、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