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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4期核查处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6-16983 发布时间: 2026-08-24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4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昌江区耀盛餐饮店:

(一)食品名称:本地土红椒;购进日期:2026-06-03;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耀盛餐饮店,经核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本地土红椒”是2026年06月03号从珠山区李珍武蔬菜经营部采购的,当天采购3公斤,单价是12元/公斤,总金额为36元。当天采购的本地土红椒已全部被抽检机构买样用于抽检,未在菜品内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耀盛餐饮店采购不合格的本地土红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的本地土红椒实际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编第五条“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包括:3.涉案财物尚未销售或使用,或者涉案财物货值、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此前未就同一违法事项接受我局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尚属首次,综上所述,本案有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处罚〔202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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