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昌江区众诚田耕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食品名称:美人椒;购进日期:2026-07-15;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 昌江区众诚田耕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核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美人椒”是2026年07月15号从珠山区冯敏便民蔬菜店采购的,当天采购3.公斤,单价是12元/公斤,总金额为36元。当天采购的土红椒已全部被抽检机构买样用于抽检,未在菜品内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众诚田耕季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合格美人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的美人椒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源性事故;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罚〔202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