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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2-52719 发布时间: 2022-06-24


现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江区昌南大道时代联华超市销售的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2-28;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昌南大道时代联华超市,经核查,该批次豆角当日进货15.8斤,进货价为7.3元/斤,当天销售13.08斤,销售价格为9.5元/斤,销售额为124.3元,剩余部分当日已作货损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且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配送单及进销单,但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昌南大道时代联华超市销售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元,共计5009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13号)

、景德镇市惠家百货超市销售的豆芽

(一)食品名称:豆芽;购进日期:2022-03-7;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市惠家百货超市,经核查,该批次豆芽当日进货20kg,进货价为1.6元/kg,当天销售18.94kg,销售价格为2.16元/kg,剩余部分当日已作货损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报告生产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且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配送单及进销单,但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惠家百货超市销售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8.9元,罚款6000元,共计6008.9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14)

、景德镇市华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润分公司销售的大明虾

(一)食品名称:大明虾;购进日期:2022-03-9;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市华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润分公司,经核查,该批次大明虾进货6.7kg,进货价为78元/kg,当天销售5.38kg,销售价格为87.6元/kg,剩余部分当日已作货损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且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经销合同及进销单,但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华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润分公司销售大明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8.9元,罚款6000元,共计6051.3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15)

四、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豪德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2-28;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豪德分公司,经核查,该批次豆角当日进货11.6斤,进货价为15/斤,当天销售12.33公斤,销售价格为17.8/斤,销售额为219,剩余部分当日已作货损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且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进货和销售清单,虽有意向但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豪德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3000元,共计3045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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