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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2-52721 发布时间: 2022-07-22


现将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对我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景德镇市丁家洲灵春百货超市销售的食用油(一)食品名称:暻禾食用植物调和油(1.8L)、长寿花浓香玉米油(1.8L);购进日期(暻禾食用植物调和油):2022-03-22;购进日期(长寿花浓香玉米油):2022-01-03/2022-02-05;不合格项目:邻苯二甲酸酯。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市丁家洲灵春百货超市,经核查,该批次暻禾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货6瓶,进货价为27/,销售3瓶(均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27/,销售额为81,剩余部分因不好卖被店员带回家自己用该批次长寿花浓香玉米油进货7瓶(其中1瓶因电脑员疏忽未操作入库),进货价为51元/瓶,销售3瓶(其中1瓶因电脑员疏忽未操作入库),销售价格为56元/瓶,销售额为168元,剩余部分因不好卖被店员带回家自己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进货和销售清单,其中暻禾食用植物调和油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长寿花浓香玉米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售出部分全部用于抽检,违法所得为0。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丁家洲灵春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0元,罚款2000元,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2)

二、昌江区莲都超市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03-30;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莲都超市,经核查,该批次豆泥鳅当日进货7.8斤,进货价为11.5/斤,当天销售5斤,销售价格为12.8/斤,销售额为64,剩余部分当日已作货损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且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据,虽有意向但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整改报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承诺不再销售该食用农产品(泥鳅),同时将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从严控制食品进货途径,以防不出食品安全隐患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莲都超市销售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罚决字〔2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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