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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5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2-52722 发布时间: 2022-08-12

现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江区妮子烟酒店(石岭小区一号店面)

(一)食品名称:鱼皮花生;抽检日期:2022-5-19;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妮子烟酒店(石岭小区一号店面),经核查,该批次鱼皮花生当日进货20包,进货价为4/,除抽检13包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包,认定违法所得为20元,该店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在售卖过程中保证了产品的密封性,其安全风险主要在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且该商家基本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时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为事后向厂家索要得到。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产品存放区域也符合产品的基本存放条件,符合常温、避光保存要求,案值金额极少,积极配合,拟对其减轻处罚。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妮子烟酒店销售不合格鱼皮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拟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共计202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1)

二、昌江区熊华喜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大泥鳅

(一)食品名称:大泥鳅;购进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熊华喜水产经营部,经核查,该批次大泥鳅当日进货8斤,进货价为15/斤,当天销售8斤,销售价格为18/斤,销售额为144元,全部销售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小本经营且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和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但也没有主观故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熊华喜水产经营部销售的大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3000元,共计3024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3号)

三、昌江区方芸酒店销售的牛蛙

(一)食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2-5-16;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方芸酒店,经核查,该批次牛蛙当日进货4.8斤,进货价为9元/斤,当天未销售,经抽检使用4斤,剩余0.8斤用于制作员工工作餐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虽未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和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但也没有主观故意,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方芸酒店经营用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罚款5000元,共计5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6号)

四、昌江区蓝城超市销售的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5-19;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蓝城超市,经核查,该批次长豆角当日进货8斤,进货价为2.7元/斤,当天销售7.5斤,销售价格为2.98元/斤,销售额为22.35元,剩下0.5斤被当做废弃物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原因导致的,由于当事人是小本经营且自身文化素质不高,虽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但也没有主观故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蓝城超市销售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2000元,共计2002.1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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