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江区新平路茶山路口月鑫超市
(一)食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2-7-4;不合格项目:金属铬。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昌南大道时代联华超市,经核查,该批次茄子当日进货6.4斤,进货价为4元/斤,当天销售5.6斤,销售价格为5元/斤,销售额为28元,剩余部分当日已作货损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且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配送单及进销单,但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张贴发布召回公告,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新平路茶山路口月鑫超市销售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目。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3000元,共计3003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5号)。
二、景德镇市德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6-15;不合格项目: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市德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核查,该批次小米椒进货1.1公斤,进货价为8元/公斤,当天未销售,经抽检使用1公斤,剩余0.1公斤未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虽未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和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但也没有主观故意,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德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用镉含量超标的小米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罚款5000元,共计5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9号)。
三、景德镇市昌江区韭菜园柴火土菜馆销售的鲫鱼
(一)食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2-6-1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景德镇市昌江区韭菜园柴火土菜馆,经核查,该批次鲫鱼进货1.5公斤,进货价为7元/公斤,当天未销售,经抽检使用1公斤,剩余0.5公斤未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虽未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和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但也没有主观故意,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昌江区韭菜园柴火土菜馆经营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鲫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罚款5000元,共计5000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27号)。
四、昌江区正鸿百货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06-07;不合格项目: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正鸿百货超市,经核查,该批次小米椒当日进货4.367公斤,进货价为18.3元/公斤,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1.6元/公斤,销售额为94.33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上家的资质,进货票据等。在收到检测报告结果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进行整改。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正鸿百货超市销售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14.33元,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31号)。
五、昌江区春溪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和小青菜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06-10;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食品名称:小青菜;购进日期:2022-06-10;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春溪蔬菜店,经核查,该批次生姜当日进货4公斤,进货价为8元/公斤,当天销售3公斤,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销售额为36元,剩下1公斤下架处理。小青菜当日进货2公斤,进货价为5元/公斤,当天销售1公斤,销售价格为7元/公斤,销售额为5元,剩余1公斤当事人自己拿回家食用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是小本经营且自身文化素质不高,虽未建立完整进货台账和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但也没有主观故意,案值金额极少,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春溪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生姜和小青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4元,销售不合格生姜罚款2100元,销售不合格小青菜罚款2100元,共计4214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32号)。
六、昌江区阳光购物超市销售的小米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2-06-07;不合格项目: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阳光购物超市,经核查,该批次小米椒当日进货4.6公斤,进货价为17.4元/公斤,当天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1.6元/公斤,销售额为99.3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环节导致,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上家的资质,进货票据等。在收到检测报告结果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并进行整改。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阳光购物超市销售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19.36元,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