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政府网 | 市政府门户网站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公共监管 > 食品药品安全

2022年第8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3-03048 发布时间: 2022-12-27

现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江区周美珍超市

(一)食品名称:西芹、油麦菜;购进日期:2022-9-5;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食品名称:乡村土肠;购进日期:2022-9-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周美珍超市,经核查,该批次西芹总共进货5斤,单价2元/斤,总进货金额10元。售价3元/斤,加上抽检共卖出3斤,其余都作为货损。油麦菜总共进货5斤,单价2.5元/斤,总进货金额12.5元。售价3.5元/斤,加上抽检共卖出4斤,其余都作为货损。乡村土肠总共进货10斤,单价12元/斤,总进货金额120元。售价15元/斤,加上抽检共卖出9斤,其余都作为货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当事人是向正规渠道进货,其中乡村土肠为预包装食品,售卖时该产品储存环境符合储存条件,产品在保质期内。当事人能够提供出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登记证、配送单、进货台账以及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当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了完整的进货查验义务。西芹、油麦菜当事人能够提供出相关的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配送单、进货台账,进货时同时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快速检测报告由于报告所示检测项目与本次抽检项目不一致,并且该报告当事人所售产品无明确指向关系。当事人虽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能意识到产品检测报告需对应产品批次,未完全履行好进货查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义务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发布召回公告,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当事人通过做好进货索证索票、进货着重查验食品检验报告对应批次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经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周美珍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5000元,共计5016.5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40)

二、昌江区朱小哥蔬菜店

(一)食品名称:青尖椒;购进日期:2022-9-5;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9-5;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朱小哥蔬菜店,经核查,该批次青尖椒总共进货5斤,单价3元/斤,总进货金额15元。售价4元/斤,加上抽检共卖出5斤,售出金额一共是20元。韭菜总共进货2.5斤,单价2元/斤,总进货金额5元。售价3元/斤,加上抽检共卖出2.5斤售出金额一共是7.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7.5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进货来源、配送单、与供货商的微信转账记录、相关台账信息等材料,但无法提供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该批次菜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店门口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我局并未接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农产品的投诉举报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当事人通过做好进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检验合格报告及对应货品批次自身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经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朱小哥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该案当事人曾办理《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点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为2019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因其售卖产品均为蔬菜或者预包装食品,根据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修正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当事人已不需要延续办理相关食品登记证,且可依据《条例》予以处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2年本)第六编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全面排查风险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3000元,共计3007.5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处字〔2022〕039)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