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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课堂: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6-06898 发布时间: 2025-09-28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问: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问: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无需缴纳。


3.问: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呢?

答:根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问: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有时限要求吗?如果用人单位不帮我申请认定工伤,该怎么办?

答:申请工伤认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问:若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费用该由谁承担呢?

答: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哦。


6.问: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相关费用如何支付?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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