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间投靠,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