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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昌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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