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各部门、各村(居)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责任人。
第三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
(一)政府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本地区乡镇发展规划;
(四)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六)征地拆迁;
(七)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确定;
(八)评选乡镇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九)公益性岗位招考、录用及干部选拔任用结果;
(十)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昌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乡镇网页);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六条 本级政府及辖区各部门、各村(居)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