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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宁烨琳为代理区长

发布时间: 2026-07-14                 来源: 魅力昌江         访问量:

7月13日,昌江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2次会议。会议决定宁烨琳为昌江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恩清,副主任占文军、王建安、程振火、彭金岭、王娟出席会议。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等相关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德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省委书记尹弘在省委党校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题党课时的讲话要求、市委书记陈克龙在“两优一先”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要求。

会议审议了有关人事任免议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接受伊文斌辞去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决定宁烨琳为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决定接受周理辞去昌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任命戴瑞为昌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其为昌江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程家敏辞去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余凡为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其为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会上,宁烨琳、戴瑞、余凡向宪法进行了庄严的宣誓并作供职发言。

宁烨琳表示,区人大常委会通过表决,决定他为代理区长,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他一定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紧紧依靠全区广大干群,团结带领政府一班人恪尽职守、接续奋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昌江贡献自己的力量。他将坚定政治立场,在对标看齐上作表率,带头攻坚克难,在干事创业上作表率,厚植为民情怀,在勤政惠民上作表率,凝聚奋进合力,在同心团结上作表率,严守纪律底线,在清正廉洁上作表率,绝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重托。

会前还召开了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暨第40次主任会议。



昌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告(一)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

戴瑞为昌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现予公告。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6年7月13日


昌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告(二)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

余凡为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现予公告。


昌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6年7月13日


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伊文斌辞去昌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伊文斌辞去昌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昌江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宁烨琳代理昌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昌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宁烨琳代理昌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并报昌江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周理辞去昌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周理辞去昌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昌江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戴瑞代理昌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昌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戴瑞代理昌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并报昌江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程家敏辞去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程家敏辞去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昌江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昌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余凡代理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7月13日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昌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昌江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余凡代理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和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报昌江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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