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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26                 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访问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1 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专项工作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等级

4.4 响应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与电力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生活与避难场所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 预案衔接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科学、高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废弃处置环节以及纳入城镇燃气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由相应的事故应对牵头部门制定,有关工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科学决策、安全处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2 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1 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省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省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配合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及现场清理方案;

(3)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办)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

(4)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决定启动、终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6)研究决定事故处置应对中的其他问题。

2.1.2 市县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设区市政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市、区)政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分级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政府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有关单位及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等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有关应急处置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有关工作。

2.3 专项工作组

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治安警戒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9个专项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险需要,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2 监测与预警

县级以上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充分运用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等信息化系统,结合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危险化学品单位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预警分析,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应立即核实、研判安全风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迅速逐级报告并通报有关方面。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确保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积极组织救援力量,全力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事发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在此过程中,需充分发挥综合指挥与专业指挥的双重作用,确保救援行动高效、有序。综合指挥负责整体协调和资源调配,专业指挥针对具体事故类型提供专业指导和操作方案,相互配合,共同应对事故救援复杂局面。

4.3 响应等级

省级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4.4 响应措施

4.4.1 一级、二级响应措施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事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开展救援行动;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组织编制现场清理方案,实施清理作业;

(2)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人员核查,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营救、救治受害人员;

(4)控制危害源或排除事故隐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5)加强环境监测监控,指导做好危险废物善后处置;

(6)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7)做好受害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4.4.2 三级、四级响应措施

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调度事故信息,动态掌握事故先期处置进展、人员伤亡情况、危险源控制状态及周边环境影响等信息,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组织专家对事故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2)根据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需求,协调调度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或专业技术专家予以支援;

(3)持续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定期开展风险研判,评估是否存在响应等级升级的可能性,若事态扩大需提高响应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程序;

(4)指导事发地政府规范开展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情监测与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5)跟踪事故处置全过程,待应急结束后,指导事发地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及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较大及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事发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清理方案实施完毕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经现场专家技术组论证,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应当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逐项对照整改。

5.3 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全省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性抢险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等组成。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单位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物资装备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各级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

6.4 通信与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及各通信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 生活与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7 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 预案管理

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组成。

7.1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演练频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2 预案评估与修订

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7.3 预案衔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各设区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危险化学品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赣府厅发〔200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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