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省级层面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 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区主管部门归口业务处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区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 | 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 | 妇联 | 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贫困妇女 | 一次性救助每人10000元人民币。 | 妇联组织收到资金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 | 《江西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9〕34号) | 昌江区妇女联合会 | 刘志辉,0798-8335565 | 行政股 | 刘婷,8339513 | 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妇联系统对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贫困妇女实施的一次性救助项目。根据《江西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救助范围主要包括11个设区市,重点资助区域为25个国家级贫困县,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一次性救助每人10000元人民币。 |
2 | 学前教育资助 | 学前教育资助金 | 教育部门 | 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 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发〔2013〕15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3 | 义务教育资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教育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在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 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即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10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4 | 高中教育资助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21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5 | 高中教育资助 |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教育部门 | 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 | 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 | 每年11月20日前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6 |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人每年20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7 | 高等教育资助 |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校在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8 | 高等教育资助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 |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 按月发放(每年7、8月除外),分10个月发放到学生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4〕42号) | 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 周文军,13979855999 | 教科文股 | 孙捷,13879895332 | |
9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 乡村振兴部门 | 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 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 | 1.按学期发放的,秋季学期在次年5月底前,春季学期在当年10月底前;2.按学年发放的,在本年度6月底前。 | 《江西省扶贫办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赣扶移字〔2018〕35号)、《江西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优化雨露计划政策落实的通知》 | 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股 | 罗梦玲18679868023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0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 水库移民直接补助 | 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可每月50元、每季度150元、每半年300元、全年600元发放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区农水局 | 王雅菲 15079809176 | 经建股 | 洪淑媛,0798-8336113 | |
11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 银保监、财政、人行、乡村振兴部门 | 已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且有余额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人口 | 2021年3月29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扶贫和移民产业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扶移字〔2016〕10号),“对贫困户、移民户的贷款额度一般每户不超过5万元,确有需要可放宽至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对扶持对象使用产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降低贷款成本”。2021年3月29日《关于转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赣银保监发〔2021〕2号)文件下发后发放的贷款,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全额贴息,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 | 无省级统一审批流程,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和移民产业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扶移字〔2016〕10号)、《关于转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赣银保监发〔2021〕2号) | 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股 | 罗梦玲18679868023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部分县(市、区)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银行的除外. |
12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冬春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 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区应急局 | 陈景婷,15870051151 | 经建股 | 洪淑媛,0798-8336113 | |
13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级生态公益林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目前,补偿标准为每亩21.5元,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权个人的补偿为每亩不低于17.85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4号) | 林业局,生态公益股 | 彭王俊13263980232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4 |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目前,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21.5元,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权个人的补助为每亩每年不低于17.85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林业局,生态公益股 | 彭王俊13263980232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5 | 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部门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每人每年1万元,依据考核发放。 | 地方自主安排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0〕22号) | 林业局,林政股 | 程建平18296820717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6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造林补助 | 林业部门 | 经验收合格造林的造林主体 | 营造乔木林和油茶500元/亩,灌木和木本药材等其它造林240元/亩。 | 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朝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7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 | 林业部门 | 实施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林农、大户、企业等实施主体。 | 改造每亩补助400元,提升改造补助20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超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8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抚育补助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直接补助为每亩100元 | 验收合格后发放,一般当年12月份。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朝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19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省级油茶补助 | 林业部门 | 实施油茶项目的林农、大户、企业等实施主体。 | 与中央预算内或林业改革资金用于油茶新造的资金统筹使用,每亩补助1000元,分2次补助到位,造林当年补助7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中央资金造林当年补500元、省级资金补200元,省级资金第三年补30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朝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20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低产低效林改造 | 林业部门 | 经验收合格造林的造林主体 | 更新后营造珍贵树种每亩补助800元,补植改造每亩补助300元。 | 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朝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21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竹产业补助 | 林业部门 | 申请竹产业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 | 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150元每亩、笋竹两用林基地或笋用林基地每亩250元、雷竹林新造每亩补助35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朝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22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森林药材补助 | 林业部门 | 申请森林药材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 | 目前,原则上省级对木本类每亩补助500元,对多年生草本每亩补助400元,对一年生草本每亩补助200元。多年生草本若按一年生经营,视为一年生草本。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年底前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林业局,造林股 | 付朝旺1350798483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23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居住在C、D级危房或无房,有改造意愿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其他脱贫户。2.高烈度地区农房需进行抗震改造的农户。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补助不低于2.2万元;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对以上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抗震改造一般农户参照低保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 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 | 《住建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8〕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21〕12号)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姚琳,13117982777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24 | 农业生产发展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112元/亩 | 中央财政资金到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一个月内下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0〕1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1〕8号)(附表略)、《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办农〔2021〕2号) | 昌江江农业农村水利局,种植业股 | 曾宇晴 13361782205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25 | 农业生产发展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无社会保障“一卡通”的通过银行账号发放) | 总体实行定额补贴,产品具体补贴额见《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0〕14号) | 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机械化股 | 程小霞18079828621 | 农财股 | 陈防,13767935500 | |
26 | 稻谷补贴 | 稻谷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水稻种植户 | 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总额及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确定。 | 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完毕后立刻组织实施 | 根据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各市、县(区)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负责具体实施,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户。 | 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种植业管理股 | 曾宇晴 13361782205 | 经建股 | 洪淑媛,0798-8336113 | |
27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孤儿 |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 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 | 区民政局儿童股 | 方启明18607980166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28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 | 按月发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 | 区民政局儿童股 | 方启明18607980166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29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区民政局儿童股 | 方启明18607980166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0 | 孤儿助学金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 民政部门 |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20〕6 号) | 区民政局儿童股 | 方启明18607980166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王超琳1508398370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2 | 高龄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1000元不等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 区民政局养老股 | 操海瑞1737980682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3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 | 区民政局养老股 | 操海瑞1737980682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4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1.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50元; 2.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即特困失能人员护理经费)。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 | 区民政局养老股 | 操海瑞1737980682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低保资金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 |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2021年城市低保标准765元/月,补差490元/月;农村515元/月,补差355元/月。各地不能低于省级标准。 | 每月10日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历年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 区民政局救助服务中心 | 张婷1997048277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补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1年城市特困人员99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670元/月,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员995元/月。各地不能低于省级标准。 | 每月10日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历年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 区民政局救助服务中心 | 张婷1997048277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1年特困自理对象70元/月,半失能对象300元/月,失能对象1200元/月。各地不能低于省级标准。 | 每月10日前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历年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 区民政局救助服务中心 | 张婷1997048277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临时救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 急难型救助1000元/户.次;支出型一般不超过10000元/户.次;特别救助1万元至3万元/户.次。各地参照此标准执行,可自行调整。 | 随时审批随时发放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赣民字〔2016〕141号〕 | 区民政局救助服务中心 | 张婷1997048277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3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 | 民政部门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 | 各地自行制定 | 每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赣民字〔2005〕60号、历年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 | 区民政局救助服务中心 | 张婷19970482770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 8331541 | |
40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按残疾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1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经认定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每人每年307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6440元,病故军人遗属2487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2 |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3 | 死亡抚恤 | 一次性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4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5 | 死亡抚恤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 | 由地方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6 | 义务兵优待金 | 义务兵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服现役的义务兵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 按每半年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7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烈士褒扬条例》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曾迎鹏,0798-8337331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48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象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 区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吴建华0798-8380920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
4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区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吴建华0798-8380920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
5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340元(国家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580元。 |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270元。 2.失独特扶。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34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8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区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吴建华0798-8380920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
5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0-48周岁) |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40-48周岁父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年龄在40–48周岁 | 每人每月2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3〕1号 ) | 区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吴建华0798-8380920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
52 | 阳光助学政策 | 阳光助学政策 | 卫生健康部门 |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 | 每人每学年1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 区卫健委人口家庭处 | 吴建华0798-8380920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
5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联部门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每人每年260元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2011〕2号)、《关于2016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函》(残联维权函〔2016〕15号) | 区残联 | 徐明芽,13767825971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
54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联部门 | 具有江西省户籍或江西省有效居住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儿童。 | 按照《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标准发放。 |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 《江西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赣残联字〔2020〕64号) | 区残联 | 徐明芽,13767825971 | 社保二股 | 金子西,0798-8381916 | 非辅助器具服务网上平台上购买的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通过“一卡通”发放。 |
55 | 职业培训补贴 | 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 人社部门 | 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 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1000元/人。 | 培训结束个人提出申请30天后 |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江超,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由补贴个人;培训主体垫付的,补贴培训主体。 |
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补贴 | 人社部门 | 参加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人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补贴的农民 | 按照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 培训结束后,参训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江超,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57 | 职业培训补贴 | 生活费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重点群体) | 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培训结束个人提出申请30天后 |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1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江超,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
58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 | 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 元/人、高级(三级)350 元/人、技师(二级)560 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由人社部门审核后 | 《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江超,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59 | 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保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救援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缴纳的社保费,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费用的2/3.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李薇,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60 |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 人社部门 | 入驻企业、个人 |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汪嘉雯,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61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补贴标准为1000元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王威,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62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捕渔民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汪嘉雯, 0798-8330625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
63 | 一次性交通补贴 | 人社部门 | 城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重点群体) | 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对深度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6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400元交通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贴。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1号) |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 王威, 0798-8333482 |
社保一股 | 林亚敏,0798-8331541 |
附件1《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pdf
附件2《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1号.wps
附件3(赣财教〔2013〕10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附件4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pdf
附件5赣人社字〔2020〕284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6赣人社规〔2020〕8号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pdf
附件7《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90号).pdf
附件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4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