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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1-60614 发布时间: 2021-12-02

一、政策背景

(一)起草依据。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景德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切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救组办字〔2020〕2号),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起草工作启动后,区民政局成立了专题调研起草小组,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对接,形成《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采纳了有关单位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报经第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二、出台目的

2022年,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更加坚实,社会救助长效机制更加完善,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到2035年,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稳定成熟,社会救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三、主要内容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共三个部分,分别为总体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实施。重点任务部分为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提升“8+1”专项救助水平发展补充性救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四个方面19任务。内容丰富、任务明确,为昌江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

四、执行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救助对象划分为3类群体给予救助。

第一类群体是收入型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易致贫返贫等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类群体是支出型困难群众,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但因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类群体是临时遇困对象,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相应的急难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五、工作举措

(一)围绕精准救助

提出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申请救助困难群众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推进信息跨部门和机构共享,实现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提高核查认定的精准度。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

(二)围绕高效救助

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实施“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对支出型临时救助,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的申请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实施特别救助。

(三)围绕温暖救助

提出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 服务”的救助方式。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都有主动报告责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四)围绕智慧救助

提出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着力打破信息壁垒,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依托“12349”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及时受理解决困难群众反映的需求。

六、特色亮点

(一)在救助对象上有新扩展

比如,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事实上确因重病、其他重残(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以外的)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再如,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放宽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二)在帮扶项目上有新内容

对低保、特困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给予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三)在社会参与上有新措施

以社会救助为主要职能的服务机构应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至少设置专业技术岗80%以上为社会工作岗位,配备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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