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5期核查处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7-10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现将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对我市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江区罗桂凤蔬菜店
(一)食品名称:芹菜、茄子;购进日期:2025-04-09;不合格项目:芹菜毒死蜱和茄子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昌江区罗桂凤蔬菜店,经核查,该批次“芹菜”当天共计采购了4.5kg,采购价为4元/kg,采购金额18元,销售均价为6元/kg,售出4.5/kg,销售金额27元,违法所得为9元。“茄子”当天共计采购了4kg,采购价为7元/kg,采购金额28元,销售价为9元/kg,售出4/kg,销售金额36元,违法所得为8元,违法所得合计17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运输环节导致,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在接到不合格报告通知时,及时在摊位张贴发布召回公告,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停止向供应不合格食品的菜农进货,并保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昌江区罗桂凤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和茄子农药残留超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当事人此次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事实,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第六编第四十四条:(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17元;
罚没款共计2217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昌市监食罚决〔20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