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营商环境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安静期”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景优字〔2023〕13号)文件精神,自2023年6月起,全市“企业安静期”调整为每月1—20日,现将昌江区11月“企业安静期”外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区本级单位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二、计划不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区本级单位有:区医保局、区市监局、区教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昌江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民宗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网信办、鲇鱼山镇人民政府、丽阳人民政府、荷塘乡人民政府、吕蒙街道办事处。
三、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区本级单位有:昌江生态环境局。
全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单位共报备了8起涉企检查计划,其中联合检查1起,具体见附件。
四、“企业安静期”制度监督投诉热线已开通,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欢迎各位市民和市场主体投诉监督:
(一)在“企业安静期”内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的;
(二)在本月21—30日执法检查计划外开展涉企执法检查的;
(三)涉及联合执法检查但未落实联合检查要求,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不出示执法证件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
监督电话:0798-8339315
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