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赣府厅字〔2020〕95号文件的通知》(昌府办明〔2021〕5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局行政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中经济困难证明。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通过昌江区司法局官方网站公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做出承诺的,通过签订《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方式确认个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申报
申请人事先在区司法局门户网站下载并签订《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书》或现场由审查人员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由本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查机关存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审查机关须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二)受理和决定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按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有必要进行核查的,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区司法局将通过现场核查确认、电话核查确认、政府部门间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在提供法律援助后一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一旦核实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及时中止法律援助,并依据《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缴已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
(二)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通过在官网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行失信惩戒。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将实行告知承诺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双随机检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附件:《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书》
景德镇市昌江区司法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