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本法,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法律遵循。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2009年6月27日,对《统计法》作了两次修订。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7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细化了统计法有关条款,增强可操作性,扎紧扎实了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
现行《统计法》共七章五十条,明确了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基本规范。
《统计法实施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分为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