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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55488/2023-48068 发布时间: 2023-12-27

(一)关于统计法适用范围和统计基本任务。《统计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这就界定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有三个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其中,部门统计接受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统计法明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统计法实施条例》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细化补充了新任务,即: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关于依法统计的工作职责。《统计法》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概括为以下三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条件保障。《统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是维护独立统计、设置机构人员。《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按照以上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市辖区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三是保障依法统计、加强统计监督。《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条例》在依法统计、防范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方面,明确了有关规定。《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同时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

(三)关于依法领导和从事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条例》分别对领导干部依法领导和从事统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掌握和遵守的基本准则。概括起来就是“十七个不得”,具体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不得使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关于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的规定。《统计法》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条例依据统计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

从对领导人员失察的具体情形和处理来看,《统计法实施条例》列举了三种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一是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二是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三是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于以上三种情形,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从对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责任追究来看,《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条例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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