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昌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昌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3.2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4 扑救指挥
3.5 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情监测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附则
9.1 涉及区外森林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景德镇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昌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江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在周边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人武部分管领导担任,执行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昌江公安分局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一般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一般、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昌江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昌江分局、昌江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昌江供电公司、鲇鱼山镇、丽阳镇、吕蒙乡、荷塘乡、新枫街道办事处、西郊街道办事处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负责申请和协调当地部队参与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协助配合区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昌江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区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昌江分局: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全区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全区城市公园森林防灭火工作,支持基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昌江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3.4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周边县区交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周边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3.5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5.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区、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适时靠前驻防。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区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辖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5.2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管理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区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4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其他县(区)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设区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指挥层级或响应级别,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逐级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专业森林消防队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尚未扑火明火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重点时段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必要时,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 3人以上 5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 2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 3 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按程序调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5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2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增加条款)
(3)发生在重点地区 18小时、重点时段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内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有关工作组赴一线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消防队伍、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机动专业队支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配合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采访,提供相关材料。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3)发生森林火灾的区政府已举全力仍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区人民政府启动I 级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1)成立区扑火现场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全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辖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3 物资保障
加强区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乡(镇)街道根据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8.2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辖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中央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及区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区外火烧入或者区内火烧出情况,按照双方协定的联防协议,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2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26日印发的《昌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昌府办字〔202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附件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
颜色 标识 |
危险 程度 |
易燃 程度 |
划分级别标准 |
I级 (特别严重) |
红色 |
极度 危险 |
极易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 以上晴天,相对湿度50%以下, 可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
II级 (严重) |
橙色 |
高度 危险 |
容易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30日以 上晴天,相对湿度50-60%,可能 发生较大、重大森林火灾。 |
III级 (较重) |
黄色 |
中度 危险 |
较易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20日以 上晴天,相对湿度60-70%。 |
IV级 (一般) |
蓝色 |
低度 危险 |
难以 燃烧 |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连续15 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70%以上。 |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