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代区政府起草了《昌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予以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
通讯地址:昌江区新枫路卫健委大楼3楼(昌江区应急管理局)。
邮编:333300
电子邮箱:568964995@qq.com
联系电话: 0798-8332080
附件:关于《昌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昌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昌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昌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应急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全区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景德镇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园区管委员会无相关职能职责的,不扣分。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区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由乡(镇)街道负责,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并报区考核办备案。
第五条考核以年度工作为重点,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日常检查与指标衡量相结合、年中推进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考核办统筹安排。
第六条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基础建设、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考核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细则或综合考核细则。
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安全生产占40%、消防占20%、防灾减灾救灾占20%、森林防灭火占20%分值。
第九条事故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查实考核年度前三年内发生瞒报事故的,列入该年度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综合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排位顺序前2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排位前8的区直有关部门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为良好;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乡(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乡(镇),园区管委会和区直有关部门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根据对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直部门考核情况由考核办向区委、区政府推荐优秀单位,原则上推荐名额按所辖乡(镇)街道、区直部门数量的30%(四舍五入,最少可报1个)确定。
第十二条在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组织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所加分值仅用于同排名优先排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1.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一般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发生1起一般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2.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3次/1万公顷、受害率突破0.5%、控制率突破1公顷以上/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
3防灾减灾救灾自然灾害资金使用不当被纪委监委立案查处的。
4.消防火灾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5.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的。 6.未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以上四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生产安全方面:
1.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发生2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2.乡(镇)街道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2起一般亡人安全事故的。
3.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二)森林防灭火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乡(镇)的:
1.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3.一个月内发生3起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6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的;
5.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被国家或省市区防灭火指挥部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三)消防方面:
1.消防火灾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火灾安全事故的。
(四)防灾减灾救灾方面:
自然灾害由于工作不利导致死亡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经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办向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等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到位,考核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综合性考核中,按照所赋予分值的100%、90%、80%、70%进行评分,被“一票否决”不得分。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情况下,且不与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排名通报和表彰。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结果运用。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整改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对安全生产不合格乡(镇)街道和部门实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一票否决”。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乡(镇)街道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省市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征求意见结果:
昌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单位 |
联络员 |
反馈意见 |
备注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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