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区支持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5-08 来源: description 访问量:
昌府字(2022)13号
关于印发《昌江区支持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昌江区支持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
昌江区支持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昌江区城乡客运可持续发展,提升全区客运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出行需求,确保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昌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严格落实“政府主导、落实责任、财政保障”的总体要求,促进城乡客运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经我区交通运输部门许可且在昌江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纳入补贴范围。按起讫地不同划分为城区至镇、城区至行政村。
第四条城乡客运补贴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燃油补贴。根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按照辖区城乡客运车辆的数量、车型大小、燃料类型、经营月份等补贴金额进行测算,及时向城乡客运经营者拨付。
(二)运营补贴。对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共同核定的建设村运行的城乡客运车辆,每年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资金,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及市级财政奖补助资金情况,按客运车辆、运行情况、线路类别、车型大小等进行补贴。补贴基数每辆车不少于8万,城乡公交一体化公交补贴300万元。
第五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城乡客运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经交通运输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三)按许可范围依法从事运输;
(四)符合补贴政策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贴:
(一)虽经许可,但尚未实际营运;
(二)被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三)经营的起讫点无一端在镇或村;
(四)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中止运输服务;
(五)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城乡客运补贴申报及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报程序。城乡客运企业每年3月15日前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审批流程。由区交通运输局对车辆信息、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向补贴对象拨付兑现。
第八条区财政局要对城乡客运补贴资金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城乡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时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
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对违反财经纪律、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问责。
第九条城乡客运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客运补贴资金管理档案,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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