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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昌江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5-08                 来源: 昌江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访问量:

昌江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依托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58号)文件精神执行。

我区农机补贴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以突出稳产保供、突出创新性发展、突出差异化补贴和突出数字化发展四条实施重点,公平公正、开拓创新、优机优补、严惩违规,坚持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具体政策要点:

(一)补贴机具范围

1、常规机具:参照省厅实施方案种类(详见附件1)2、农机创新产品:包括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3、产业发展需要特色机具:全面参照省厅实施方案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00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应经过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参照省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执行。按照政策实施便利化要求,新一轮补贴额一览表公布前,继续按上一轮政策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异常情况处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区、乡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发现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偏高等影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认真分析评估,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自主完成购机行为后,向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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